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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讨债公司调解被申请人文化传媒公司及股东共同确认欠付申请人工程款78350元

发布时间:2026-04-07 07:15:05 人气:75 来源:广宁讨债公司 官网:https://gn.hflmwl.com/

广宁讨债公司调解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民间纠纷,涉案发包主体制特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调解核心聚焦于精准厘清工程款支付主体、明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定连带责任边界,同时兼顾小微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债务人的实际经营履约能力。调解过程中,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柔性沟通、分期施策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合理的分期履行协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为中小微企业间的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揽该公司名下某景区亮化工程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以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同时对施工质量标准、施工周期、验收流程及付款节点等核心事项作出原则性约定。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开展作业,全程留存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现场施工照片等完整资料,工程于2025年5月29日顺利完工,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要求。2025年8月21日,双方共同对工程开展竣工验收,经现场核查,工程质量达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双方当场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双方公章予以确认。


验收通过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程价款进行详细结算,依据实际施工量核算,工程总价款合计128350元。被申请人在《亮化结算表》中签字盖章,对该结算金额予以确认。截至纠纷发生前,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累计拖欠78350元未予支付。


此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上门沟通等方式向被申请人催要欠付工程款,被申请人起初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拖延,后续逐渐回避沟通,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本案共同被申请人自然人股东独资设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未实现独立核算,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调解过程与结果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工程验收单、结算表等核心证据,确认欠付工程款金额无争议。随后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告知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同时,调解员了解到被申请人因经营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款,遂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引导申请人体谅被申请人经营困境,建议给予合理履行期限;督促被申请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


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申请人文化传媒公司及股东共同确认欠付申请人工程款78350元,于2026年3月6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4835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标题:广宁讨债公司调解被申请人文化传媒公司及股东共同确认欠付申请人工程款7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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